根据相关规定,这两个地块于2014年1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,但一直未申报缴纳。该地块上城镇土地以使用税单位面积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,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9年六个年度,每年应申报缴纳的税额为227190.51元,这6年共计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63143.06元。
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予以追缴,但因该土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,该笔税费由河南省商丘市税务局管辖。